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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大推进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继续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公开步伐,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规定,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特别是财政预算决算、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增强公共资金运行和监管透明度。深化市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将市级财政预决算内容中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细化到项级科目。积极推进市级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逐步做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市级部门均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以及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和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项目,积极探索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有效方式,推动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实现市与区县财政专项资金上下联动公开。研究推进市级财政教育投入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各区县切实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区县财政预决算公开内容参照市级做法,做到年内基本同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影响安全稳定的外,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全部公开。区县审计机关加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开力度。 (二)推进公共资源的公开透明配置。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地址和建设套数等,全面公开分配的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及退出情况等。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推动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公开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依法公布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征收等土地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扩大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加大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标准制订的渠道。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本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防治措施等情况的对外发布。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征地拆迁程序,全面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等各环节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