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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5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风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总体思路

  

  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费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和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二)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制止和纠正物流领域包装、搬运、装卸、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乱收费问题,重点治理中间环节交易费过高问题,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物流交易成本。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继续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纠正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过长等问题,严肃查处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

  

  (三)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转嫁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附加贷款条件、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顶等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青海银监局,参加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政府纠风办)

  

  (四)坚决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集中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行扣费、违规营销、恶意吸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电信收费行为,督促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推动电信资费水平合理降低。完善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电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自觉履行承诺。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措施。(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政府纠风办)

  

  (五)继续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专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纠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纠正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等问题。严格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参加单位: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六)继续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等领域向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深化面向农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及摊派问题的专项清查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审核制度。规范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行为,纠正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捐资等违规问题,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牵头单位:省农牧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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