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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536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45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林业贷款、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下达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就2011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贷款管理工作,加强林业贷款项目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严格审核,层层负责,加强监管。 二、各地要以财政局、林业局联合文件申请2011年度林业贷款、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关于林业贷款申报材料:201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出具意见的林业贷款余额证明表;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贷款项目实施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之日起一年或到2012年6月30日的银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原件进行验审)。 四、有关林业小额贷款申报材料:2011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以县林业局为单位,按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逐笔详细填列《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县林业局严格检查审核并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银行签章认可的2011年度林业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支付利息的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所列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五、及时做好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申报程序,做到上报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各地于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林业厅。联系人:省林业基金管理中心 陈林,电话:0571-87399156;徐旭,0571-87399157 。 附件:1、201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2011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201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2: 2011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注;无借款凭证号填列借款合同号或借款进帐单号 附件3: 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
贷款银行签章: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