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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教电传[2012]19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2〕195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绝大多数毕业生及时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高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尽快开展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自查。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统计纪律,确保就业率统计真实、准确。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校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进行核查,并于7月10日前将本校自查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我厅将适时对部分高校进行抽查。

  三、扎实做好2012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准备工作。省教育厅拟继续委托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队于2012年9月对我省高校上报的2012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数据进行核查,并于2012年底开展2012届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培养质量跟踪调查。各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向全体毕业生宣传以上两项调查工作,并教育引导毕业生从履行社会责任、为母校发展尽责的角度,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的核查和跟踪调查。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确保全省2012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核查和2012届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培养质量跟踪调查的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学生处联系人:张彩凤,联系电话:0571-88008873,电子邮箱:857831993@qq.com。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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