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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加快发展的意见

  (郑政〔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全市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规模,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一)支持外经贸企业开展技术更新改造、科研开发,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改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重点培育和扶持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外贸发展新优势,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河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外经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每设立一个营销网络或售后服务网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中小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重要进出口展会的行为,按照国家、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策给予扶持。市财政按照省批准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额度1:1配套安排扶持资金。

  (三)支持外经贸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增强其防范风险能力。对企业参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为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企业统一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四)鼓励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加快出口,壮大对外贸易队伍和规模。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一年内,业绩优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外经贸企业申报国家专利。对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外经贸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同一企业的每类奖励不超过5项。

  (六)对被国家授予“出口基地企业”、“排头兵企业”称号的先进外经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对外经济合作水平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达到相应标准的,依据企业承包项目实际完成的营业额,按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并购。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各类企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依据企业实际投资额,按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三)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对劳务输出企业为派出劳务人员而开展的适应性培训,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建立外经贸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激励作用

  (一)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7000万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设立一定规模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充分发挥目标考核激励作用。对完成全年出口目标的县(市、区),以出口额和增量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计算排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完成全年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各项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以年度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对外投资总额和增量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计算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外经贸企业做大做强。对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出口企业,依据年度出口总额及增长幅度排名,评选“郑州市出口先进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依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完成营业额、对外投资总额和增长幅度排名,评选“郑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先进企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外经贸转变增长方式,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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