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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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