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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函[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汕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汕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市政府决定建立汕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架构

  总召集人:郑通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召集人:张胜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先宏(市安监局局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工商局、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卫生局、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具体名单见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职能

  (一)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职业病危害形势和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协调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职业病防、治、保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四)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五)通报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情况和相关信息,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规定。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二)市卫生局

  1、负责会同市安监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则,组织制定发布全市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申请负责组织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鉴定。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2、实施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市总工会

  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3、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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