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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关于验发2011—2012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公告


  

  为表彰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会计人员,鼓励广大会计工作者热爱会计事业,做好本职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88〕财会字第3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将组织验发2011-2012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颁证条件: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持有自治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五周年以上;

  

  2、在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见附件1)专门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达到二十周年以上;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以下原因中断,累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可连续计算:经批准脱产学习的;组织分派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专业相近专业工作的。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专业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不能将在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合并。

  

  二、颁证程序:符合颁证条件的会计人员,需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由上级主管部门财务、人事机构审核签章同意后统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统一验发由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为表彰会计人员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做的贡献,除为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达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外,各单位还应为其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列支渠道和奖励金额由各单位自定),以体现对会计人员的重视和关怀。

  

  四、申请领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会计人员,要求对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五、各地区、各部门务于2012年11月底前将符合颁发条件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纸质及一份电子版)连同本人的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并上报财政厅会计处,以便办理验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手续。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4192062。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做好有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1.附件1:按国发[1983]号文件-内蒙古边远高寒地区表(略)

  

  附件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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