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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和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逐步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范围。在确定低保对象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普及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大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力度,实施山东省妇幼安康工程,加快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避孕节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随访服务等工作,推动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六)加强贫困地区新型家庭人口和生育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增强遵纪守法、少生优生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实行计划生育与加快扶贫进程的关系,认识家庭人口规模对家庭脱贫和返贫的重大影响,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转变。 (七)加强贫困地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基层基础工作投入,支持贫困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指定专人负责。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要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贫困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要把典型示范与普遍要求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创新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项目和新载体。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要健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重点县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制度。省人口计生委和省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