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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2〕10号)


  

  各高等学校,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

  为保障本市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根据《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后〔2012〕1号)工作安排,自2012年5月中旬开始,在本市高校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市高校校园范围内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各类餐饮单位,具体包括: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食堂)、风味餐厅、甜品站(西点房、冷饮店、咖啡吧)、可以提供袋装食品等服务的校园超市、便利店(小卖部),以及为本市高校提供主副食品团体采购和储备的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自5月11日开始至本学期末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11日~5月31日)

  各高校、有关单位按照专项检查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照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教委。

  (二)专项督查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本市高校和有关单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全面检查。

  (三)整改复查阶段(6月16日~7月上旬)

  对学校自查和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学校和单位逐一整改,并组织复查。

  三、检查重点

  (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以督促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为重点,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1.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学校建立食品卫生自查机制,完善和规范食品安全自查问题档案,健全学生食堂安全防范措施。

  2.督促校内各类餐饮服务规范经营。学生食堂、甜品站等各类提供饮食服务的主体均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杜绝无证经营以及超期限、超范围经营情况,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3.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确保食堂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格落实实名“晨检制度”,并组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4.加强对校内社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学校引进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应对有关资质进行查验,并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合同重要内容,杜绝食品卫生监督“以包代管、以费代管”现象。

  (二)食品原料卫生安全落实情况

  以食堂主副食品原料采购和存储监管为重点,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1.完善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餐饮服务部门按规定做到100%索取、查验食品原料有关证明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不采购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定型包装食品不超过保质期。

  2.加强对食用油、食盐、一次性筷子和餐盒的采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特别是做好对引进社会餐饮单位的督促和监管,严防“地沟油”、“工业用盐”、“问题筷子、餐盒”流入学校餐饮服务环节。

  3.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存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原料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主副食品原料储存应分别设置专用场所,并由专人管理。食品原料存储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三)食堂卫生监管落实情况

  以加强重点环节卫生监管为重点,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1.食堂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卫生有保障。餐饮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食堂原料储存、初加工、烹调、备餐、清洗消毒等专用场地应相对独立。加工场所墙壁、天花板和门窗保持清洁,排水系统通畅,合理配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2.加工操作卫生规范。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生熟容器、工具有明显区分标志,防止混用。粗加工过程荤素食品应分类清洗、分台操作,各专用水池、案台标示清晰。

  3.食品留样要符合有关标准。学生食堂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料的面食)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并确保留样记录准确。

  4.餐具、工具卫生消毒规范。餐具、工具消毒清洗水池应与其他用途水池分开,使用的消毒设备和消毒剂须符合卫生要求。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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