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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 (二)食品安全办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进行奖励的审核决定。 (三)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奖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29日印发的《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