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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

[接上页]


  (四)城镇防汛

  

  城镇防汛要在规定的降水标准内保证安全。遇超标准降水,要有应急措施,保证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所有城镇要保证标准内降水不成灾。城市排水泵站要在汛前进行检修、试机,保持设备完好,汛期要安排值班人员,一旦发生渍涝,能够及时投入运行。对城市河道、排水沟、进出水口要进行全面疏挖,确保畅通。遇到超标准降水要扩大排水出路或组织提排,确保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

  

  洛阳市城市区防汛方案由城市防汛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偃师市及其他县城要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提高可操作性。

  

  (五)铁路、公路交通防汛

  

  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要在汛前组织人员对桥涵、路基、站场及沿路山坡地段进行检查,排查隐患,做到在设计标准洪水内保证安全运行。对超标准洪水要制定迂回通行方案和抢修措施,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运行。

  

  (六)工矿企业防汛

  

  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防洪预案,对其防汛安全设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别是要对尾矿坝、矿山、矿井及行洪河床内所建的设施进行检查。

  

  二、主要措施

  

  (一)抓紧汛前工程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市、县水利部门和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汛前检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度汛工程再进行检查。对中小型水库认真进行汛前排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赶在汛前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有应急度汛方案。对于位置重要的病险小型水库,汛前要低水位或空库运行,而且必须有人看管,要落实通信、预警措施,做好发生险情时及时抢护和安全转移群众的预案,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对水库大坝、闸门、启闭机构、输电线路进行检修;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穿堤涵闸、穿堤公路逐项制定抢护预案。城建部门组织检查市内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公路交通部门组织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矿山、矿井、尾矿坝、行洪河床内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也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搞好汛前检查。通过逐项、逐行业、逐部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

  

  (二)抓紧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任务,集中力量做好堤防基础、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水库的加固处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将水毁工程修复和工程除险加固资金优先安排到位,水利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沙、破堤种植、滩地植树和其它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登记造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组织清除,并要严格杜绝构筑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汛前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方面督促检查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检查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是否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方案施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的实施要作出具体安排,对分洪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的淹没范围调查、安全转移要作出详细周密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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