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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分别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本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以下简称“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六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