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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接上页]
3.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材料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表彰工作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及有关单位,应对推荐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绩贡献,把好事迹先进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把好推荐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推荐工作规范性,把好推荐程序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生产和工作一线,尤其要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含)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劳动模范评选中,企业负责人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坚持优中选优,兼顾结构比例。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优先推荐近几年来受过林业系统或所在地区相关业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适当关注女同志、少数民族同志,并占一定比例。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5.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市)及有关单位须在7月25日前报送预审材料(附电子版)。预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1份。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须在8月30日前报送,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1份,推荐对象汇总表1份,推荐对象审批表(附件3、4)及征求意见表(附件5、6、7),一式5份,统一用a4纸上报。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单位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4张;被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6寸不同内容彩色工作照2张。

  四、林业英雄评选表彰

  本次表彰工作在为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其先进事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干部职工中评选“林业英雄”1名,具体人选由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名产生。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林业英雄”颁发金质奖章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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