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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明电[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各地区尤其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夏季高温和雷雨天气多发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停产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对因高温季节停产停业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对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张贴封条,严格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掌握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及相关运输情况,及时监控企业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督促指导停产企业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

  

  各地区要重视并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有关信息。同时,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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