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7号――关于防止埃及、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等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7号)


  

  
关于防止埃及、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等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近日,埃及、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等国相继确诊7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其中死亡6例。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这些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者或感染嫌疑者,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严格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对可能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进行消毒处理。

  

  五、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以及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并保持日常勤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