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机安[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2011年拖拉机“三率”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2011年拖拉机“三率”情况的通报

  (农机安〔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拖拉机上牌率、持证率、检验率等“三率”水平,确保实现“十二五”安全发展目标,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拖拉机“三率”的通知》(农办机[2011]50号)要求,现将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拉机“三率”情况(见附件)通报如下:

  

  一、拖拉机“三率”前10名的省份

  

  拖拉机上牌率前10名的省份是:上海、重庆、新疆、广西、四川、海南、贵州、浙江、北京、宁夏;检验率前10名的省份是:重庆、新疆、陕西、四川、浙江、吉林、内蒙古、甘肃、上海、湖南;持证率前10名的省份是:山东、重庆、贵州、新疆、云南、浙江、青海、上海、宁夏、海南。

  

  二、拖拉机“三率”最后5名的省份

  

  拖拉机上牌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湖北、河南、河北、山西、安徽;检验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江西、河北、青海、河南、北京;持证率最后5名的省份是:河南、湖北、安徽、河北、陕西。

  

  三、拖拉机“三率”70%以上的省份

  

  拖拉机上牌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上海、重庆、新疆、广西、四川、海南、贵州、浙江、北京、宁夏、福建、云南、湖南;检验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重庆、新疆、陕西、四川、浙江、吉林、内蒙古、甘肃、上海、湖南、云南;持证率达到70%以上的省份是:山东、重庆、贵州、新疆、云南、浙江、青海、上海、宁夏、海南、四川、内蒙古、天津。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司将在农机安全监理创建活动评价、项目建设安排等方面,对拖拉机“三率”水平排名前列的省份给予考虑,对后列的省份给予适当调减。

  

  拖拉机“三率”水平是衡量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直接指标,也是反映农机安全隐患的重要指标,是考核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1年,各地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国拖拉机“三率”平均水平提高了2.43个百分点,但与我们提出的“十二五” 末达到70%以上的“三率”目标相比,任务十分艰巨。今后,各地要继续加大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率”工作力度,将其列入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统计口径,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导检查,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11年各地拖拉机“三率”情况排名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011年各地拖拉机“三率”情况排名

  

  单位:%

  

综合排名

省 份

上牌率

检验率

持证率

三率平均值

1

重 庆

97.20

84.35

97.32

92.96

2

新 疆

97.00

83.24

89.00

89.75

3

四 川

90.72

82.50

78.56

83.93

4

浙 江

85.24

80.20

83.71

83.05

5

上 海

98.73

67.59

81.23

82.52

6

海 南

89.80

50.52

81.04

73.79

7

内蒙古

68.48

75.11

76.16

73.25

8

云 南

70.35

60.78

87.53

72.89

9

贵 州

87.20

32.16

91.06

70.14

10

山 东

47.97

47.07

100.00

65.01

11

湖 南

70.30

66.75

54.31

63.79

12

吉 林

50.65

79.82

56.20

62.22

13

广 西

92.13

39.06

54.73

61.97

14

宁 夏

79.35

19.81

81.23

60.13

15

天 津

53.86

48.45

76.14

59.48

16

北 京

83.03

14.22

65.08

54.11

17

陕 西

42.40

82.95

34.30

53.21

18

青 海

64.72

10.80

83.45

52.99

19

甘 肃

41.90

74.47

42.08

52.81

20

黑龙江

49.42

57.75

50.54

52.57

21

福 建

71.09

23.83

51.01

48.64

22

江 苏

27.37

49.02

55.39

43.93

23

广 东

46.44

21.78

59.57

42.60

24

辽 宁

41.67

33.67

37.65

37.67

25

山 西

25.19

29.14

44.38

32.90

26

湖 北

16.53

50.19

31.65

32.79

27

安 徽

25.50

35.87

32.46

31.28

28

江 西

31.00

0.86

35.24

22.37

29

河 北

19.68

7.21

33.95

20.28

30

河 南

19.55

11.59

26.06

19.07



  注:西藏自治区暂不参与排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