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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安委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部署安排,定于2012年5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防范较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即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外从事作业、未向作业地所在区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的。 2.道路交通。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驾驶人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校车、客货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3.海上安全。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非船舶违法载人的;前海非法采砂船;通航水域渔船碍航行为;前海一线旅游船只“小、散、乱”问题。 4.旅游。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5.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高层楼宇、商场、超市、职工公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