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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浦府[2012]10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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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凡列入新区政府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二)新区发改委受理后,应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有关部门会签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区发改委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二)新区发改委受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

  (三)投资咨询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四)新区发改委按照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如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应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被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必要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二)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审批由新区建交委负责,其中的工程概算部分须经新区发改委审定。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新区发改委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新区财政局据此受理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并根据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核拨建设资金。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或工程,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新区发改委开具计划联系单,新区财政局根据计划联系单办理前款规定的资金审核、拨款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新区发改委、新区建交委、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及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报表,由新区发改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新区政府报告。

  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新区发改委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新区发改委汇总后报新区政府。

  第二十条  新区发改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新区建交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建交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造价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新区发改委会同新区审计局、新区财政局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新区发改委、新区建交委牵头,会同新区财政局、新区国资委、新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区政府指定由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公司”)参与投资或管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浦发集团公司负责对项目实施筹融资、资金监管、成本控制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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