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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随着全省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专户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区违规开设财政专户、专户过多、过乱,会计基础薄弱、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阻碍了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进程,影响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需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压倒一切的意识,坚决克服重分配、轻管理的思维惯性,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规范管理职责。 二、严格控制财政专户设置 (一)规范专户设置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以国务院、财政部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文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转入财政专户;需要单独核算的,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 (二)规范专户开设权限。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逐级上报核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专户。禁止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财政专户的开设。各级财政部门对确需开设财政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各州(地、市)、县对需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下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州(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上报开设财政专户申请需同时附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对变更、撤销财政专户的,要逐级上报进行备案。 (三)清理精简专户数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无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要尽快予以撤销。对资金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财政专户,要进行精简归并。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1〕2111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2〕86号)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于2012年5月底前全部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