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发展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评议考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进基层活动,不断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重新审核已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标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立即开展涉及道路运输的经营性收费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于垄断性价格和“霸王”条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1号)的要求,全面抓好落实。 三、建立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缓解油价大幅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落实道路班车客运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弱化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出租车市场的不利影响。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分散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组织起来,积极指导其依法依规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业户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的平均成本与合理价格水平,并作为承托双方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道路货运合理价格的形成。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列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和省交通运输站场规划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乡客运一体化设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各地要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同时安排配套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减免城市公交新增车辆车购税等政策。在国家拨付的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重点向营运车辆倾斜。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法制、保监、海关等部门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争取尽快落实挂车免保交强险政策,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提高道路货运组织化程度,加快甩挂运输和中韩陆海联运的发展。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车辆有关通行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城乡公交车推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优惠额按上限执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里已出台的对16市购置节能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各市也要根据实际对购置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