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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函[2012]4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

  本次考核由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分析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审核各省(区、市)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综合考虑,现决定对天津、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区、市)进行现场考核。

  被确定现场考核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协助考核实施单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考核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组织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合理安排考核时间,客观公正地完成考核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将组成考核督导组,对被考核地区和考核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被确定现场考核的省份,也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绩效考核作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的重要方式,组织做好本省(区、市)项目考核工作。

  现场考核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中旬开始,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胡同宇 010-68792809

  财政部社保司联系人:葛旻书 010-68551227

  卫生部项目监管中心联系人: 潘 昊 010-84045739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上半年对各省(区、市)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了解各省(区、市)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群众受益。

  二、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改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三)《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四)《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五)《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

  三、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以省(区、市)为单位,包括地方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四、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采取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抽查考核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卫生部、财政部将根据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选取16个省(区、市)进行现场抽查考核。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查1个市辖区和1个县,其中每个市辖区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卫生院和至少1个村卫生室。现场考核将选取部分重点指标,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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