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2]13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法官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学员单位的收费标准为:

  (一)培训费(包括交通费、外请教师讲课费等)收费标准。七天至半个月内培训每人1300元,一个月培训每人2300元,三个月培训每人3300元;网络培训(每期4个半月)每人每期900元。

  (二)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资料工本费据实收取,每期培训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住宿费(包括伙食费)收费标准。3人间每人每天100元;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单人间每人每天200元;套间每人每天300元。

  二、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