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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是具体承担救助管理职能的机构。民政部门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努力实现应救尽救,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接受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宿,对突发急病的送医,帮助与亲属或者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乡的提供乘车凭证等临时性生活救助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接回,亲属或单位无力接回的,救助管理机构派人护送返乡。对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在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基础上,还根据其自身特点,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教育矫治等服务。 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积极拓展救助职能,为大量被盗被抢、务工不着、寻亲不遇、意外走失、遭受家庭暴力等陷入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困难群众提供多元化救助服务,避免其因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陷入流浪乞讨的境地或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1788个,工作人员17347人。自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工作,及时救助流落街头的困难群众,有效保障了大量遭遇临时生存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为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