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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单位会员及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集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单位会员及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2〕16号)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依据有关章程,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拟更名为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将于近期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五届理事会已届满),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

  

  为充分发挥学会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和学会在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经研究,建议你单位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学会,并担任第六届理事会团体理事。

  

  学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具有煤矿安全综合服务功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煤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受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委托面向全国煤炭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领域组织开展有关煤炭行业法规、标准制修订及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攻关、推广等工作,是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和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根据学会发展需要,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拟吸收大型煤矿企业、大型煤矿(含民营)、重点产煤地区中小煤矿,煤矿地质、设计、施工、制造等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学会单位会员;并邀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部分重点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个人理事。

  

  如你单位同意,请推荐1名团体理事代表(煤矿企业和煤矿原则上为本单位主管技术或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其他单位为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并填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团体理事单位代表人登记表》(见附件),于2012年 5月31日前邮寄或传真至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宋超英,010-64463228、13651358033;

  

  刘凤娟,010-64463226、13520805180。

  

  传真:010-6446322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234室;邮政编码:100713。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团体理事单位代表人登记表(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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