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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府〔2012〕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功经验,以全面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强化预警联动,完善预警信息收集、研判与发布机制,把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到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新水平。

  

  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我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应急、气象部门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并为全市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应急、气象部门要积极拓宽和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加快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应急网站等具有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系统的建设,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强化广州应急气象频道的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知识宣传功能,实现各类预警信息全天候滚动播出;加快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消除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的“盲区”。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支持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电信基础运营商要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应急需求,积极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与技术支持,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速度。

  

  三、落实预警信息传播责任

  

  预警信息由各有关单位制作,应急、气象部门审核后,要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7号)规定,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新闻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及有关运营机构负责广州应急气象频道在全市落地覆盖。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社会媒体及任何有信息传播能力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主动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一旦接到应急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必须第一时间无偿提供信息传播条件和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区(县级市)、街(镇)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形成街(镇)--社区(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四、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保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纳入本地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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