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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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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等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对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防治矽尘、煤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加强煤矿、金矿、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督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情况,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在原有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到每个县(市、区)。省里将重点支持建设3个左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其能承担我省各类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工作,并争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各市要重点支持建设1-2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其能承担本地各类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有职业危害企业的县应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能承担本县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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