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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4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的决定

[接上页]


  2011年6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同日,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俄罗斯驻华使馆和本案各利害关系方。

  

  (五)问卷调查

  

  2011年6月27日,调查机关向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提交的答卷。

  

  (六)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1年7月18日,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本案立案的评论意见,认为:第一,由于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审措施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中,调查机关应终止期中复审程序;第二,即使调查机关不终止期中复审调查,也应同时复审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第三,申请书中低估了出口价格,高估了正常价值;此外,复审调查期内,俄罗斯进口数量下降,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机关在期中复审调查中应当考虑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评论意见,2011年7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次期中复审案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乎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不应影响期中复审调查;第二,申请人基于进口数量、倾销幅度等实际情况申请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复审,并未请求对产业损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依申请确定复审范围,完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根据的出口价格数据和申请人无法获得的生产成本数据得出申请人提交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不可信的结论是无根据的;此外,申请人认为自俄罗斯进口产品数量的下降不能改变申请人针对倾销幅度提高提出的期中复审申请的事实基础,期中复审调查范围仅限于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审查而不包括产业损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和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的评论意见认为:第一,根据《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不涉及损害认定,仅就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倾销幅度进行审查;第二,在中国司法程序尚未作出裁定前,调查机关发起对原措施的复审并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2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终止调查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撤销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调查的申请》。申请人称期中复审立案后,中国国内市场情况有所变化,因此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其期中复审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机关决定自2012年6月2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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