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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农卫发[2012]79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卫办发〔20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丰富和深化一体化管理的内涵,同时妥善处理好规范管理和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间建立起合作共赢和分工协作的良性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推进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使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成为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的延伸,共同落实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的监管,提高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水平,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保证医疗安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完善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举办,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确保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的落实。一是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在绩效考核后,按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四是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为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鼓励各地在新农保的基础上,为老年乡村医生发放老年生活补贴。

  

  此外,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在农村地区全面开展,下一步,各地要加强管理,明确分工,强化指导与考核,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配套资金落实,加快拨付进度,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的指导作用,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落实,并切实保证留守儿童、老人等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三是要在推动新增项目规范开展的同时,确保传统服务项目的质量,确保计划免疫等工作不滑坡。四是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2012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要达到60%以上。各地要按照医改精神,以电子化健康档案为抓手,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契机,指导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转换服务模式,实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树立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承担起为群众“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健康一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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