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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8号
【颁布时间】 2012-06-30
【实施时间】 201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

[接上页]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驻地分散或者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三、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接受各该级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选举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后,应当及时通报选举产生该代表的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此外,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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