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2-06-29
【实施时间】 2012-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37号)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1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10亿元。其中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额度分别为8亿元、36亿元、20亿元、32亿元、43亿元、36亿元、35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07%,2012年7月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4日发行结束,7月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7月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2年7月2日至7月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