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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我司对2010年印发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印发的检查评估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2012年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制定本检查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检查评估目的 1.对各省推荐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以下简称候选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2.促进候选地区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基层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检查评估原则 1.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相结合,促进候选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检查评估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检查评估对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的要求,经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的候选地区。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对象 1.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 2.4个乡镇卫生院、4个村卫生室。由候选地区推荐1个乡镇卫生院,随机抽取3个乡镇卫生院;在上述4个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内,推荐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随机抽取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和2个其他村卫生室; 3.44名农村居民,其中在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2人。 4.22名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师资2名,县中医医院和县综合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各2名,4个乡镇卫生院和4个村卫生室每个机构中医人员和西医人员各1名。 5.县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对象 1.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检查评估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区,检查评估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候选地区推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3个随机抽取(其中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2.40名社区居民,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0人。 3.12名医师,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师资2名,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2名中医类别医师和1名临床类别医师,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1名中医类别医师和1名临床类别医师,另外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4.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检查评估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 直接检查评估和间接检查评估。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检查评估: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间接检查评估: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等。 四、检查评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