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切实掌握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着力推动审核清理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核清理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周报表》(见附件,以下合称《周报表》)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填写相应数据,于每周一中午前将《周报表》电子版发送至我司指定电子邮箱,纸质版盖章后寄至我司。请于5月24日下班前将《信息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4)传真至我司。
二、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清理工作信息周报工作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电子邮件: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
附件4 信息联络员报名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应查定点屠宰厂(场)数量:
| 二、企业自查阶段工作进度
| (一)经企业自查,自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并提交自查表厂(场)数量:
| (二)经企业自查,自认为不完全符合条件,正在整改的厂(场)数量:
| (三)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厂(场)数量:
| 1.主动放弃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 2.当地政府拟关闭,因而未进行自查的厂(场)数量:
| 3.未按期提交自查表,视同放弃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 4.因其他原因,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厂(场)数量:
| 三、县(区)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厂(场)自查表数量:
| (二)已进行现场审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厂(场)数量:
|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厂(场)数量:
| (1)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2)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3)不符合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四、地(市)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收到县(区)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 (二)经地(市)级现场审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建议予以换证的厂(场)数量:
|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厂(场)数量:
| (1)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2)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3)不符合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条件的厂(场)数量:
| 3.经审核,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取消定点资格的厂(场)数量:
| 五、省级复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地(市)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 (二)已进行复核的厂(场)数量:
| 1.经复核,符合条件,同意换证的厂(场)数量:
| 2.经复核,不符合条件,不同意换证的厂(场)数量:
| (三)进行现场抽查的厂(场)数量:
| 1.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符合实际情况的厂(场)数量:
| 2.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厂(场)数量:
|
填表说明:
一、应查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指审核清理工作开始前该地方已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鉴于有些地方在200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尚未全部完成定点屠宰资格证换发工作,为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对于尚未换证的屠宰企业,如果是按照定点屠宰厂(场)审核程序审核的,则定义为“应查定点屠宰厂(场)”。
二、对于同一个定点屠宰厂(场),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中,可能存在2-3个部门同时出具不合格意见的情况,因此,在表格填写中应同时填入相应栏目。
三、对于各地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在表格中体现的,请附文字说明。四、如对本表格如何填写存在疑问,请联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进度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应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
| 二、企业自查阶段工作进度
| (一)经企业自查,自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并提交自查表场点数量:
| (二)经企业自查,自认为不完全符合条件,正在整改的场点数量:
| (三)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 1.主动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 2.当地政府拟关闭,因而未进行自查的场点数量:
| 3.未按期提交自查表,视同放弃资格的场点数量:
| 4.因其他原因,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场点数量:
| 三、县(区)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场点自查表数量:
| (二)已进行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 (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 四、地(市)级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收到县(区)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 (二)经地(市)级现场审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的场点数量:
| (1)不符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条件的场点数量:
| (2)不符合本省审核清理标准的场点数量:
| 3.经审核,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取消的场点数量:
| 五、省级复核阶段工作进度
| (一)已收到地(市)级上报审核清理全套材料数量:
| (二)已进行复核的场点数量:
| 1.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2.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场点数量:
| (三)进行现场抽查的场点数量:
| 1.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 2.经现场抽查,认定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场点数量:
|
填表说明:
一、应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指审核清理工作开始前该地方已有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鉴于有些地方在200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尚未全部完成定点屠宰资格证换发工作,为在此次审核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对于尚未换证的屠宰企业,如果是按照小型屠宰场点审核程序审核的,则定义为“应查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对于同一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同时不符合两个条件的情况,因此,在表格填写中应同时填入相应栏目。
三、对于各地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在表格中体现的,请附文字说明。
四、对本表格填写存在疑问,请联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最近一周审核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 制定审核清理工作文件______件
| (应包括文件下发时间、内容概要等)
| 召开工作会议______次
| (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企业、讲话人、主持人等)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______次
| (应包括工作机制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部门、主持人、议题等)
| 通报审核清理工作进展______次
| (应包括通报时间、内容概要等)
| 进行审核清理培训______次
| (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培训内容等)
| 开展调研______次,督察______次,交叉检查______次,抽查______次
| (包括调研、督查、检查或抽查的时间地点、参加部门、具体内容等)
| 其他
| | 2
| 最近一周宣传工作情况及其他
| 在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报道______次
| (包括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新闻的条数、转载次数、影响力数据等)
| 在市县级新闻媒体报道______次
| (包括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新闻的条数、转载次数、影响力数据等)
| 发放宣传材料______件
| (包括制作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的数量等)
| 其他
| | 3
| 审核清理工作意见建议
| |
附件4:
信息联络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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