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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4
【实施时间】 201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市)进行异地专项监察执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市)进行异地专项监察执法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2〕1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65号)部署,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抽调部分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人员于6月上、中旬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市)进行异地专项监察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一)检查地方政府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部署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

  

  2.对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跟踪整改情况。

  

  3.落实煤矿瓦斯、水害防治规定和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4.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5.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监察煤矿企业的内容

  

  1.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

  

  2.取得有关证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等管理制度情况。

  

  4.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安全标准、规定情况。

  

  5.落实《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情况。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7.其它需要监察的内容。

  

  二、专项监察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监察范围

  

  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6省(市)。

  

  (二)组织形式

  

  组成6个专项监察执法组,每组检查1个省(市)。执法组每组9人,包括牵头单位(含带队领导)3人、参加单位各2人、专家2人;专家分别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矿山安全技术研究分院、华北科技学院或总局研究中心抽调1人,从执法地区有关单位抽调1人。执法组组成和执法地区分配表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制度、作业规程、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用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以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灾害严重的矿井为重点,每省(市)抽查2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检查1周。

  

  (四)反馈意见

  

  在每个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省级煤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异地监察执法顺利实施。执法组由牵头单位的局级领导带队,行前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局安全监察司。

  

  (二)抓住重点,注重效果。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对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有效纠正企业违规违章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根据监察情况认真分析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政府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执法组在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并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下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月下旬,国家局将组织听取各执法组专题汇报。

  

  请各牵头和参加单位将参加专项监察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驻执法地区省级煤矿安监局将推荐的本地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月29日前报国家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局将汇总各执法组组成人员名单连同选派的北京地区专家名单分别函告各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大生,010-64463029(带传真)。

  

  附件:执法组组成和执法地区分配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执法组组成和执法地区分配表

  

  

组别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执法地区

1

山西煤矿安监局

吉林、湖北煤矿安监局

重庆市

2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河南、北京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

3

江苏煤矿安监局

河北、甘肃煤矿安监局

湖南省

4

安徽煤矿安监局

陕西、福建煤矿安监局

贵州省

5

山东煤矿安监局

辽宁、广西煤矿安监局

云南省

6

宁夏煤矿安监局

江西、新疆煤矿安监局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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