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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选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所、队),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我站已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将于2013年4月到期。为保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供应和订制、分发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我站组织开展新一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将严格遵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申报、省级推荐、初步审核、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办法》可以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和中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http://www.cams.agri.gov.cn)查阅下载。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选定范围: (一)号牌类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拖拉机号牌和联合收割机号牌 (二)印刷类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如下三种产品。 1、证件:生产拖拉机行驶证和驾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 2、证书:生产拖拉机登记证书; 3、标志:生产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三、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我站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 (一)具备生产牌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印刷类企业还需持有印刷许可证。 四、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申请印刷类定点生产企业应在申请生产牌证产品种类一栏中,选择本通知第二条中的三种产品填写,可单选或多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并具备生产经营相关牌证产品的资格,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号牌类定点生产企业各提供2副号牌;印刷类:证件类定点生产企业各提供2套,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提供5本,检验合格标志定点生产企业提供检验合格标志10个)。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七)印刷类企业还需提供印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印刷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八)申请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还应提供拖拉机登记证书出厂报价单,可按30万本的批量核算,报价单将作为专家评审依据之一。 五、受理企业申请时间: (一)申请印刷类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以申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号牌类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 30 日止(以申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请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监理装备处,并注明“印刷类(或号牌类)资格申报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邮政编码:100079; 联系人:柴小平;联系电话:010-67634169;传真:010-67634169。 六、注意事项 (一)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ny345.1-2005)、《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200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2005)、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200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2007)。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按《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的通知》附件要求试制样品。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按《关于公布2012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式样的通知》附件要求试制样品。可在中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中查阅下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依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公正客观地出具推荐意见,并对推荐意见负责,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
法人代表签名: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