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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