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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员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2〕55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我局对目前使用的《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以下简称“检疫员证”)的样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制作了新版检疫员证(见附件1),并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新版检疫员证的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疫员证是林业植物检疫从业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资格证明,是执行检疫任务的重要身份证件。各地要高度重视检疫员证的换发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换发证件,不得随意扩大发证范围,不得改变证件式样。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统计本辖区在岗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的人数,2012年6月20日前将检疫员统计结果以邮件形式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统计表见附件2),8月1日前完成检疫员证的领取工作。 三、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检疫员证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检疫员证的有关内容(填写要求见附件3),并加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钢印。 四、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管理。 联系人:王福祥 赵宇翔 联系电话:010-84238513 传真:010-84238069 邮箱:zlsfzc@forestry.gov.cn 附件:1.《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式样 2.林业植物检疫员数量统计表 3.《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填写说明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1、封皮(图略) 2、内芯(图略) 检疫员证内芯共四页,括号中的内容为标示内容。 附件2 林业植物检疫员人数统计表 ⅹⅹ省(区、市)林业植物检疫员人数统计表
附件3 1.工作单位。填写林业植物检疫员工作单位的全称。 2.批准单位。填写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全称。 3.证件编号。证件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国家或省(区、市)的简称;第二部分由7位数字组成,即“市级(2位数)+县级(3位数)+流水号(2位数)”。其中:国家和省级林业植物检疫员只编流水号,其他位设为“0”;市、县编号均从“1”开始编号;直辖市中的“市级”设为“0”。填写格式为“国家或省(区、市)的简称+市级(2位数)+县级(3位数)+流水号(2位数)”。国家和省(区、市)的简称见下表。 国家和各省(区、市)简称
4.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6年。检疫员证每2年审核1次,第6年审核、换证同时进行,不再填写审核页。 5.审核人。指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负责人。 6.填写要求。证书填写的内容应准确、详实,字体应工整、清晰。数字填写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