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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5日内申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8日内办复。 第三十七条 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凭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施工复函,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证。 第三十八条 在设计方案和需求稳定后,建设单位可分别向水务、供电、供气部门申请办理项目临时或永久用水、用电、用气。水务部门应在7日内完成临时用水报装批复,10日内完成永久用水报装批复;规划验收合格文件不作为开通永久用水的前置条件。供电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临时用电报装批复,20日内完成永久用电报装批复。供气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临时用气报装批复,7日内完成永久用气报装批复。 第三十九条 项目施工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或占用绿地,或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移动、改建燃气、供水、排水设施,或拆除、报废旧人防工事的,应向林业园林、交通、建设、城管、水务、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涉及占用、挖掘省级管辖公路或更新采伐护路林的项目,审批时间为15日。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行道工程项目进行仿真试验发现问题需补充完善交通疏解方案的批复期限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对于由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需征求其意见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在4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第六章 协调督办 第四十条 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的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绿色通道审批工作有序进行。 绿色通道项目在施工建设中涉及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民防、城管、交通、水务、绿化、电信、电力、地铁保护等方面审批、核准、协调事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承诺制。各部门的审批业务指南应列出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并按照项目对口协调关系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予以批准的事项,应当及时核发相关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重新办理的指导和服务。 (三)对口协调制。市本级主管部门除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外,还要对口指导和督促其派出机构或区(县级市)相应部门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绿色通道项目进行协调、督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手续进行协调。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绿色通道项目的重大事项或难以解决的审批问题,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召开审批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各审批部门应按本规定参加各类协调会、会审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务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按时办结率等情况。 按时办结率是指按时办结的绿色通道项目审批事项数占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应按时办结总数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进行效能监察。 第四十五条 绿色通道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报建审批的资料准备和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达到办理条件或审批条件的事项,应当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及时完善手续;对已获临时许可的事项,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审批事项办理手续,经督办后仍不配合结案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道路、桥隧、管线工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主要报批程序流程(略) 2.房建、地铁出入口、风亭、环卫处理设施等工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主要报批程序流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