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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并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发布与招生相关的不实信息,贬抑、诋毁相关学校的; 2、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 3、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违规招收外省考生和招收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的; 4、对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收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5、违规收费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高中阶段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考生意愿、干扰和误导考生正常填报志愿的;替代考生填报志愿的;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的; 2、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3、违规提供生源和考生信息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普通高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731-84714915、82204240;省纠风办举报电话为0731-82217835;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31-88090222、88090301,举报邮箱为:hnksy@hneao.edu.cn。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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