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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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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原则上1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必须从政府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二)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对于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依托市招标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发布,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市行政监察机关对市招标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清除出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各行业中介机构库监管办法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招管办批准后施行。

  

  中介机构库的年度考核由市招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市招管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库按每年每30家单位至少淘汰1家、每50家单位至少淘汰2家的基本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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