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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须知告示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维护体育健身活动秩序,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局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总结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区县或单位,市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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