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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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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属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5日内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属集体土地的项目,区(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8日内发布征地预公告,在10日内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社保审核手续,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批准手续,林业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好手续。

  

  需听证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7日内组织征地听证,在25日至35日内拟定用地报批方案,并逐级报批。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市、区分工,向市或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同时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隶属关系出具同意分段实施的意见,建设单位将分段实施的界址范围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单位分段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段办理上述用地手续,但应当在征地报批结案后,依据建设单位申请,一并办理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在10日内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在30日内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在10日内组织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5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由市、区政府于10日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征地、拆迁结案后15日内(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供地意向公示时间、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综合开发费的时间除外),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建设单位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施工许可阶段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条件,在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环节集中把关。

  

  第三十四条  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属道路、桥隧、管线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不作为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环节集中把关。

  

  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应当提供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工程分段设计和分段施工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安全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已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分别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分段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属道路、桥隧、管线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不作为质量监督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环节集中把关。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期紧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办理临时施工手续,申办材料中应当提交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受理申请用地批准书的证明材料;建设(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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