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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国际[2012]90号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国际〔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以下简称论坛和展览会),定于2012年9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和展览会的主要任务

  

  本届论坛和展览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为主题,紧紧结合国内和国际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主论坛、分论坛和展览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组织高层次、高水平的交流研讨和现场展示,全面宣传和展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就,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扩大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坛和展览会的主要内容

  

  (一)论坛。

  

  本届论坛由主论坛和六个分论坛组成。主论坛围绕“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议题,进行大会交流研讨。

  

  分论坛围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理论与实践”、“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国际安全生产监管实践与经验”、“科技兴安,支撑发展”、“加强风险评估,提高保障能力”等六个专题进行研讨交流。

  

  (二)展览会。

  

  本届展览会将设“安全生产信息化专区”、“煤矿安全设备及监测监控系统专区”、“石油、石化产品储运安全技术装备专区”、“北京市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先进科技装备展演区”、“重庆市安全生产科技展示暨中国西部安全产业园区成果展示区”、“中央企业专区”、“国外知名企业展区”、“个体防护装备生产企业展区”等8个专业展区,全面展示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个体防护用品,重点突出科技兴安、科技强安,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展览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技术与装备、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技术与装备、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个体防护装备以及电力、交通运输、消防等领域的安全技术与装备等,反映了当今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科技进步水平。来自国内外的200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参展,展览面积22000平方米。

  

  展览现场还将组织举办多场技术研讨、知识讲座和新产品新技术发布活动。展览会期间将设优秀展品奖、优秀展台奖等奖项,并举行颁奖仪式。

  

  三、时间和地点

  

  (一)论坛。

  

  时间:9月18日至19日,其中:开幕式和主论坛大会于9月18日举行,分论坛于9月19日举行。

  

  地点:北京北辰洲际酒店二层大宴会厅(地址: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

  

  注册报到:9月17日16∶00-20∶00(洲际酒店二层)。

  

  (二)展览会。

  

  时间:9月18日至20日。

  

  参观时间:9月18日至19日,9∶00-16∶30;9月20日,9∶00-15∶30。

  

  地点: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地址: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

  

  四、参加人员

  

  (一)参加论坛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部分市、县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相关负责人(具体参会名额见附件1);各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家企业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参观展览人员。

  

  为了充分发挥展览会作为科普教育平台和先进科技装备推广平台的积极作用,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和各中央企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观展览会。具体安排如下:

  

  1.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按照附件1的名额和时间组织辖区内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相关科研人员参观展览会,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并指定组织联络人。

  

  2.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附件2的名额和时间组织企业内安全管理人员、设备采购部门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科研人员、工人代表参观展览会,由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带队,并指定组织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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