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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展览,组织法学专家座谈、发表领导署名文章、举行法治文艺汇演、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制作和发放印有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宣传标识的纪念品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力。 (五)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在单位所在地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发放宣传品,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 请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30日前,向国家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报送本地的2012年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方案,10月30日前报送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联 系 人:孙超,郭鹏辉 联系电话:010-63882211,63882210,63882223(传真) 电子邮箱:pufa@sbsm.gov.cn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