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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08-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12修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计划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审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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