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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39号)


  

  杭州市、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2〕228号)精神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下达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0吨(其中综合利用50吨)、锑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吨(见附件)。请你们及时通知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

  

  二、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规定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三、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 号)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督促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目标责任书,于6月15日前将责任书报省厅备案。

  

  (二) 按照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网上直报系统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建立网上直报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按月做好开采销售统计数据登录,通过直报系统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网上直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是市国土资源局应于6月10日前、7月1日前分别通过纸质报表和网上直报系统同时上报一季度、二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自10月1日起,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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