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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企业: 4月22日,由本市享达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在江苏常熟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系客运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操作不当以及涉嫌毒驾等所致,在此次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暴露出本市旅行社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本市各旅行社及分社企业,要吸取血的教训,认真梳理、举一反三、杜绝漏洞,着力规范旅游经营,加强安全管控,强化协同管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市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检查行动,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租用旅游客运包车行为 (一)本市旅行社企业租用旅游客运车辆时要认真核验客运车辆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客运企业必须具有市交通港口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严禁使用无客运经营资质的车辆、异地经营的外地车辆和挂靠车辆。 (二)旅行社企业与客运车辆经营企业必须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推荐使用《上海市旅行社包车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对租车价格、车辆情况、行驶线路、驾驶员安排、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违约责任、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确认车辆保险和年检等情况。 (三)本市旅行社在租用旅游客运包车时,应选择配备安全带和gps装置的旅游车辆,优先选择2a级以上客运车辆经营企业。导游应提示游客上车系好安全带。 二、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组团行为 (一)严格规范旅游业务委托合同签订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如存在转团、拼团等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行为,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严格规范游客信息台账制度 本市各旅行社须对所有游客的详细信息登记在册,包括游客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意外保险购买情况等;组团社须在发团前对所有游客信息进行核对与汇总,将汇总表作为任务单附件交予导游、领队,并备份留存。 三、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同业合作行为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任何网络平台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招徕、收费、安排行程等旅游经营行为,任何旅行社不得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网络平台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若委托网络平台服务商发布旅游招徕接待广告,须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在广告上载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旅游线路、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根据《关于清查本市旅馆内非法旅游广告的通知》(沪旅(2012)50号文件)的要求,本市各旅行社要对本企业在旅馆内发放的旅游广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所辖旅馆内的旅游广告情况进行抽查。 四、进一步加强旅行社人员从业资质管控及安全教育 本市各旅行社要全面梳理经营过程中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环节,将“安全第一”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本市各旅行社要切实担当起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出行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执行旅游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旅游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游客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 本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肩负旅游安全监管责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旅行社企业工商注册地为主,督促辖区内的旅行社、外省市驻沪分社等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管理,进一步加大旅游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旅行社(含分社)企业在6月20日前将《本市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表》上报所属旅游管理部门;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在6月28日前将《区县旅游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报上海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将联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查一切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区县旅游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2.本市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表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区县旅游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区县: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签发人: 附件2 本市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表 填报旅行社:
注:如有本表无法尽述的内容,可另附页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