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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和其他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办理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受理机构和地点、办结时限等相关信息在办事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知识城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协调进驻知识城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外汇管理、港务、民航等单位创建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的进驻单位实行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流程,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知识城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知识城管委会另行规定。 知识城的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大型项目引进等重大事项以及对知识城发展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作出决策后应当将决策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政策指导、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申请或者协助申请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有关知识城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审批;对由知识城管委会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城管委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知识城的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原则,体现区域特色,符合知识经济发展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需要。 经批准的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知识城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知识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知识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项目。 第二十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态城市和智慧城市的要求,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建设集中式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 (二)投资建设新能源和智能电网等系统工程; (三)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建立与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相协调的、高水平的园林绿化体系; (五)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高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 (六)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使用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高标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实况监控和交通信息即时发布平台; (八)高标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全面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