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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市律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7-06
【实施时间】 2012-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市律发〔2012〕5号)


  

  各律师事务所:

  经市司法局批准,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定于2012年7月底召开。为了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与协调,成立“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及律协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郭秦林

  副组长:褚祝利段元生

  成  员:张利安孙彦庭王向斌梁国安

  姚子奇齐章安赵永华王午生

  刘云江李 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褚祝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向斌、梁国安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李涛、田亚强、马亚茹组成。

  二、成立“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推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条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赵永华

  成 员:李 涛陈黎力  王 荣  马亚茹

  三、本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条件和名额分配原则

  (一)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选原则

  1、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原则按照全市1417名(截至2012年5月31日)执业律师为基数,市直所由本所组织推选,法律援助机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推选,区县所由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推选。

  2、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每12名执业律师推选代表1名,不足1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亦可推选代表1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推选法律援助律师代表1名;全市共推选代表120名左右。

  3、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原则:每30名执业律师推荐理事候选人1名,但每个所只能产生一名理事候选人;不足30名律师的市直所自愿联合其他不足30名律师的市直所推选理事候选人1名,未自愿联合的由秘书处组织推选;执业律师不足30人的区县亦应推荐理事候选人1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产生理事候选人1名;全市共推荐理事候选人47名左右。

  4、本次律师代表大会将邀请我市各区县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或者副局长)、公律科长、市司法局管理律师及政治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未被推选为第六次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大会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二)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1、依照《律师法》及有关部颁规章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执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2、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自觉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3、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执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热爱律师职业,勤奋敬业,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全市律师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5、关心律师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6、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

  (三)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

  1、为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2、综合素质高,议事能力强,在律师界有较高威望,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行业奉献精神;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5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四)有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推选推荐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2、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荐应以专职律师为主,兼顾兼职律师;

  3、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荐要贯彻老中青三结合原则,保持市律协工作的连续性和活力。55周岁以下的代表不得少于80%;

  4、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荐应当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要照顾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律师及女律师、民主党派律师和无党派律师。

  四、其他事宜

  1、推选出的代表要认真填写《西安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二份,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应按要求在表格中注明。表格中简历从大学或参加工作开始;担任社会兼职包括全国、省、市律协和县级以上的相关社会职务;受到的表彰、奖励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

  2、推荐出的理事候选人除认真填写登记表外,同时应撰写理事候选人简历,并提供2寸免冠正面照片及简历的电子版(以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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