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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行业服务收费管理,除国家规定外,对民营企业服务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违规的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严控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予以优惠。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成本。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有关政策。通过建立绿色通道、企业税收“减免缓”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改制挂牌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促进形成市级与区县(自治县)配套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体系,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十五)改善民营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征信平台。 (十六)强化政府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分级管理试点,向区县(自治县)下放有关审批权限。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成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地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十七)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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